天津市照明协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照明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会员管理,强化协会组织建设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我国《社会团体管理条例》和《天津市照明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 办法。
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。会员制的目的是: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为会员搭建交流发展的平台,共同为促进天津市景观照明建设的技术发展和技术创新 贡献力量。
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和会员部共同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会 费
第四条 本协会财务部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:
常务副会长单位年缴会费50000元;
副会长单位年缴会费20000元;
理事单位年缴会费10000元;
会员单位年缴会费5000元;
第六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办法:
1、新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缴纳年度会费,并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”票据;
2、已入会会员应于会员资格到期前缴纳下年度会费;
3、按规定时间缴纳年度会费的会员即享有一年期的会员资格,会员资格自会员入会登记之日起,至翌年满一年为止;
4、经协会秘书处提议,会长办公会讨论,对在城市照明行业具有杰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免除会费;
5、会费应按财务有关规定,严格管理,专款专用;
6、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型活动、举办各类相关会议及协会日常办公支出等;
7、会费使用情况每年应向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会员监督。
第七条 会费交纳方式:现金、支票或汇款
户名:天津市照明协会
开户行:农行天津宾水西道支行
账号:02190101040022952
第三章 会员管理
第八条 会员须按规定期限缴纳年度会费。按照规定暂免缴纳的除外。
第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,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、警告、批评、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。
(一) 未经本协会批准,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, 如有关展览、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;
(二) 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、商务有关活动的;
(三) 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,并造成不良影响的;
(四) 不按时缴纳会费的;
(五) 违反本协会章程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,情节严重的;
(六) 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;
(七) 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;
(八) 企业负责人有损于行业形象,并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九) 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。
第四章 退 会
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。
第十三条 未按时缴纳年度会费,且逾期达六个月或拒交年度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赠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,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。
天津市照明协会
2022年1月16日